家庭是限制性自由的惟一合理依据。有的人认为,性和罪是有联系的,建立这种联系虽然不是古代基督教徒的发明,但确实是他们在推波助澜,已经成为我们大多数人自动的道德判断力中的一部分。我不想耗费精力去讨论神学上的观念,由于按照这种观念,性中间存在着某些罪恶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只能通过那种以生孩子为目的的婚姻结合才能得以消除。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问题是,孩子们的利益要求父母性关系巩固到何种程度?这就是说,我们必须把家庭看成是稳定的婚姻的理由是什么?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显然,一个孩子作为家庭中的一员所得到的利益依赖于以下的代替法:我们应当拥有一批极好的育婴堂,这些育婴堂应能胜过绝大多数家庭。我们还要注意父亲在家庭生活中是否起主导作用,因为女性的道德被当作对家庭至关重要全是由于父亲的缘故。我们必须研究家庭对孩子个人心理的影响——这是弗洛伊德曾讨论过的问题。我们必须注意到,经济制度在提高或减少父亲的主导地位方面所具有的影响。我们必须扪心自问,我们是否应当希望国家取代父亲,甚至像柏拉图所说的那样,取代父亲和母亲。即使我们都认为在正常情况下父母能为孩子提供最好的环境,我们还必须注意其他许多情况。因为有时某一方不能承担父母的职责,或者双方都不适合抚养孩子,为了孩子的利益着想,还是与父母分开为好。
在那些根据神学而反对性自由的人中间,流行着一种反对的论调,婚姻调查公司杭州私家侦探业内人士认为,离婚是不利于孩子的。不过,这种论调并不地道,因为既然主张这种论调的人是有神学思想的,所以他们不但不能容忍离婚,也不能容忍避孕,即使父母一方有性病,而且孩子们也许会因遗传而染上性病,也不能容忍离婚或避孕。这种情形告诉我们,如果仅仅为了孩子的利益而反对离婚,那么只能是残酷的借口而已。总之,有关婚姻和孩子利益的关系问题,需要公正地去探讨。同时也要认识到,有关这一问题的答案绝不是唾手可得的。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还是概括地说几句为好。
家庭乃是最早的一种制度。至于家庭存在的理由,在生理方面看来,是因为在母亲怀孕和哺乳期间父亲的帮助是孩子得以生存的必备条件。但是,正如我们从特罗布里恩德岛的岛民们那里所看到的,而且从类人猿的情况中也可以得出同样的证实,这种帮助,在原始的社会中,并不是父亲存在的理由,这是和文明社会所不同的一点。原始社会中的父亲不知道孩子和他有生理上的联系,以为孩子只是他所钟爱的女人的后代。这是他所知道的事实,因为他曾亲眼目睹孩子的降生,正是这一事实使他有了与孩子之间的本能的联系。在这个阶段,男人在维护妻子的贞操时,并不在意生理上的重要性,虽然当他发现妻子另有新欢时,也会产生本能的妒忌。并且在这一阶段,他并不把孩子当成自己的财产。孩子是妻子及其兄弟的财产,他与孩子只是感情上的关系。
人类随着智力的发展,迟早会吃伊甸园中那智慧之树上的果子。男人逐步意识到孩子是他播种的结果,因此,他必须保证妻子的贞操。于是,妻子和孩子都成了他的私有财产,而且在经济发展的某个阶段中,他们也许是极有价值的财产。他通过宗教使妻子和孩子对他产生责任感。对于孩子,这种责任感尤其重要,因为他虽然比年幼的孩子健壮,但他终究是要衰老的,而孩子们则将进入生命旺盛的成年期。到那时,孩子们应当孝敬他,这对于他老年的幸福是极其重要的。关于这个问题的那句圣训是骗人的鬼话,因为它说:“孝敬你的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上帝所赐你的土地上,得以长久。”它应当这样说:“孝敬你的父母,让他们在这块土地上生活得长久些。”我们并不会对一种我们无法想像的自己会犯的罪行感到恐怖。
文化的发展增强了家庭的凝聚力。从那时起,也出现了一种相反的现象,在西方世界,家庭已经变得模糊不清了。家庭制度衰落的原因,一部分是经济的,另一部分是文化的。充分发展的家庭,无论对于城市居民还是对于以航海业为生的人,都是很不适合的。在以往的各个时代,贸易历来是文化发展的主要因素,因为贸易可以使人们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发生联系,并能使人们消除种族偏见。因此,可以看到,在以航海业为生的希腊人中,比在他们同时代的人们当中家庭的约束要少得多。另外,我们还可以在威尼斯、荷兰和伊丽莎白女王时代的英国,看到航海对于摆脱家庭束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