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私人侦探业的未来发展趋势问题,不能仅仅看其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而更要注重其“合法性”问题。国家不能包办一切,仅就预防犯罪而言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依靠官方,同时应当依靠民间的力量。在我个人看来,我还是对此持乐观态度的。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调查公司与保安公司毕竟不同,调查公司是“进攻性”的,它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保安公司则是“防御性”的,即对可能的危险进行事前防范。因此,从总体上讲,私人侦探若想生存,必须采取保守的态度,采取防御性姿态而不是进攻性的姿态。所谓防御姿态,是说调查行为不能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传统习惯、公民隐私等等构成挑战。否则的话,麻烦可能随之而来。 在法律还未对私人侦探业进行规范和调整的前提下,私人侦探业若想在夹缝中生存,那就只有在行为的方式上慎之又慎,否则,如果行为方式不合法,非但取不到相应的证据(调查取证是私人侦探最基本的行为),严重的将会把自身也陷入到违法甚至犯罪的泥淖中去。具体而言,就是要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取证的方式、手段等的规定去行为,谨慎的在法律的钢丝绳上行走。结合前述的私人侦探业所面临的困境来看,私人侦探组织的出路也就在于走出上述困境。其中第一、二方面的困境是他们自身所无法控制,完全靠国家方面的态度,而后两方面特别是第三方面的困境,则是他们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最大限度予以避免和消除的。
由于私家侦探工作本身的危险性质,某些侦探必须携带器具,这样就有致人死亡和重伤的可能,因此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私家侦探使用器具的权限和场合。要想使其有序运转,必须加强对私家侦探的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其执照颁发,注册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目前的私家侦探业呈扩张态势,潜在的私家侦探业的猛增和侦探活动所已经暴露的治安问题令人关注。客观地说,私家侦探的合理有序发展对公民正当权益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投入,缓解警察压力,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业的存在和发展,仍然有一个前提和基础,那就是应该具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行业职业规则,而我国则缺乏这方面的法律传统和相应的法律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