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被逮捕。昨天,下城檢察院批准逮捕了一名男子,他自稱私家偵探,主要開展婚外情調查業務,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將這些信息披露給客戶。
去年10月,杭州的朱女士通過王在網上發布的信息找到他,兩人QQ上加了好友。王說,自己有很多渠道,能夠幫朱女士調查取證。
朱女士說,自己和老公結婚多年,感情不錯,可是最近老公突然對她很冷淡,還經常夜不歸宿。她懷疑老公有了外遇,很想證實,但又沒有證據,希望王能幫自己調查一下老公近段時間的住宿記錄,看老公是在哪裏開房。
兩人談妥價格,600元。
朱女士把老公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手機號碼通過QQ發給了王。
3天後,王果真把朱女士老公在賓館住宿的信息以截圖的方式發了一部分給她。
朱女士一看,確實是老公的開房記錄。
她把600元錢打入了王指定的銀行賬戶,王把全部的信息發給了她。
朱女士又提出,希望王幫她再查查老公最近半年的手機通話記錄。
王開價8千元,朱女士同意了。
她很快拿到了通話記錄。
今年4月,在公安一次專項行動中,王因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被抓。他交代了自己以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息,並將信息披露給客戶的事實。
王說,他從2011年開始當起私家偵探,到今年4月,一共賺了十幾萬元錢。客戶找他都是要他幫忙調查配偶的婚外情,偶爾也幫人討債。
王的主要包含3項內容:對被調查對象的手機進行定位、查賓館住宿情況、監控航空記錄(被調查對象乘坐飛機的信息)。每項業務收費幾百到幾千元不等。
他說,這些信息都是他從網上聯系上家,從他們那裏買來的,至於上家究竟是怎麼調查的,他就不知道了。
除王外,下城檢察院近期還辦理了3起類似案件,涉案的幾個男子也都自稱是私家偵探。
“偵探”邢某,接受客戶委托,對客戶丈夫的手機實施定位,運用電子設備跟蹤,調查到客戶丈夫為離婚而秘密轉移的汽車,收取酬勞2.8萬元。
“偵探”盧某,接受女客戶委托,跟蹤拍攝其丈夫跟人會面的場景,獲得酬勞1萬元。
“偵探”孫某,今年4月接受一個女客戶委托,調查其丈夫婚外情狀況,收取酬金1.5萬元。... ...
包括王在內的這幾人,都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王、邢被批准逮捕,其餘人因犯罪情節較輕,定罪不予批准逮捕。
雇用“私家偵探”
雇主有沒有法律風險?
承辦檢察官:
以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為誘餌,誘使知悉他人個人信息內容的人提供該個人信息,也可能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也就是說,雇主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過這個案子裏,朱女士的行為並不構罪。
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我省規定,非法獲取特定的20名以上公民個人信息,屬情節嚴重,而朱女士只獲取了她丈夫一個人的信息。
西湖法院一位法官:
雇用“私家偵探”是老百姓自我救濟的一種渠道。
一般來說,雙方都會先簽訂合同,達成協議。雇主有沒有法律風險,要看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
比如我委托你依法調查我老公有沒有外遇,並沒有要求你具體采用哪種調查手段,就應當視為普通的民事代理行為。即便“偵探”用了違法手段獲得了信息,雇主一般也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是“偵探”自己要用違法方式獲取信息,雇主沒有作出任何指示,我不求過程,只要個結果。
除非我在協議裏明確規定,你要用針孔攝像頭,要跟蹤,必須拍到我老公跟別人的床照……這就有教唆行為,是共同犯罪。
江幹法院一位法官:
雇用“私家偵探”多發生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為了證明對方有過錯,有的會采取這種手段。
這種證據的來源多不合法,雇主一般要情節比較嚴重才構成刑事犯罪。
追究雇主的民事責任不是不可以,但是起訴她(他)什麼呢,要她(他)承擔什麼民事責任呢?賠禮道歉還是賠償損失?你的損失怎麼來界定?如果她(他)沒有把取得的證據四處發布,其行為到底對你有什麼影響呢?這些都很難說,所以追究這種民事責任的人也很少。
不過,我們還是不建議當事人采用這種方法取證。因為當事人不能保證“私家偵探”到底采取什麼樣的手段來取證,後果到底有多嚴重,有時候真的難以預料。
“私家偵探”合法嗎?
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徐建民律師:
在我們國家,“私家偵探”是不被承認的,所謂的“私家偵探”大多從事著違法活動。
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具有調查權的是公安局、法院、檢察院等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在辦理案件中也享有依法取證、調查權利。“私家偵探”沒有調查權。
“私家偵探”以獲利為目的,所采取的調查方式,基本上都是跟蹤、偷拍、手機定位、通過非法途徑購買公民個人信息資料等等,這些方式都是違法的。
比如從非法渠道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給客戶,可能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
比如在調查時,為拍得床照,侮辱他人,可能涉嫌侮辱罪。
比如跟蹤被調查者,涉嫌侵犯其人身自由,即使刑事上不夠罪,民事上也可能要承擔責任。
……
從“私家偵探”處取得的信息
能作為呈堂證供
被法院采信嗎?
西湖法院一位法官:
從“”處以非法手段獲得的信息,如果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法院是不會予以采信的,證據必須要用合法的手段來收集。
法官如何發現證據來源不合法?這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比如當事人提供一份錄音,裏面卻並沒有當事人自己的聲音,法官分析,這很可能是通過竊聽手段獲得,就會要求當事人說出證據的來源,從各種角度分析、質證,最終作出判斷。
民事案件一般分兩種:一類是交易糾紛,一類是侵權案件。前者舉證,最主要是要記得在交易時保留收條、合同,這一步工作做好了,舉證就很容易。後一類取證相對困難,法院對當事人的舉證要求也相對降低,錄音、拍視頻、請人為自己作證都是比較常見,也比較容易被法庭采信的幾種取證方法。如果有最初的報案記錄或者公證書,也是蠻好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