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一对男女结婚之后,丈夫或妻子患了精神病,那么这样的家庭就不能再生育孩子了,而且那些已经出生的孩子也不能与精神病患者接触。因此,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即使患精神病的一方仍有神志清醒的时候,父母的彻底分离仍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假如我们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那精神正常的一方也不能有法律所许可的性关系,无疑这是一种荒唐的残酷行为,是与社会的意愿背道而驰的。那精神正常的一方就陷入进退维谷的困境。他或她是应当继续保持那种法律和社会道德所希望的婚姻,还是应当有不生育孩子的秘密性关系,或是应当进行所谓不管是否生育孩子的公开的同居生活?对于以上几种方式,我们都有充分的反对理由。
婚外情调查公司杭州私家侦探专业人士是说先让我们看继续保持法律和社会道德所希望的婚姻。完全避免性,尤其对于一个在婚姻中已经有了性习惯的人,是非常痛苦的。这往往导致男女未老先衰,甚至很可能会引起神经的错乱。而且在任何情况下,这种情形所包含的挣扎将产生充满厌烦、嫉妒和暴躁的性格。对男人来说,主要危险在于他的自制力会突然丧失,会使他变得残暴起来。因为如果他真的相信婚姻以外的一切性交都是罪恶的,他很可能会由于寻求婚外性交的欲望,产生一不做、二不休的想法,以至视一切道德约束于不顾。
第二种方式,即不生育孩子的秘密性关系,是我们现在所谈到的在现实中最为广泛采用的一种方式。对此,我们也是有充分的反对理由的。一切见不得人的事都是不对的,而且既无孩子又无共同生活的性关系是不会持久的。另外,如果男女双方都是年富力强的,按照社会的利益,我们无法说“你们不能再生孩子了”。事实上,如果法律规定说:“你不能再要孩子,除非你选择一个有精神病的人做孩子的父亲或母亲。”那么,这与社会利益更为不相符。
第三种方式,即“公开的同居生活”,这是对个人和社会危害最小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一些经济上的原因,这种方式在多数情形下是行不通的。一个企图过公开同居生活的医生或律师,会失去他的病人或客户。一个在教育部门工作的人会立刻失掉他的职业。即使经济状况使这种公开同居生活成为可能,大多数人仍会受到社会影响的制约。男人希望与俱乐部有联系,女人则希望受人尊敬,并且喜欢常有其他女人拜访。失去这些乐趣显然是一件十分痛苦的事情。因此,公开的同居生活是很难实现的,除非他是拥有随意生活职业的富翁、艺术家、作家,以及其他职业的人。
由此可见,在那些不允许因精神不正常而离婚的国家,例如英国,那些患有精神病的妻子或丈夫的人就落入了难以忍受的境地。其实,除了神学的迷信之外,我们毫无理由去拥护这种情形。这不但适用于精神病人,而且也适用于花柳病、习惯性犯罪和习惯性酗酒的人。总的来看,所有这些都会给婚姻带来危害。它们使夫妻生活成为一纸空文,使生育成为一件不应有的事,以至孩子和犯罪的父母得到不应有的接触。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反对离婚的理由只能是:婚姻是一个陷阱,它要把那些上当受骗的人再送人炼狱,让他们经受痛苦的煎熬。
当然,真正的遗弃应当成为离婚的理由,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只是把婚姻已经破裂的事实,追认一下而已。然而,从法律的观点出发,这种做法会带来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因为,如果遗弃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那就会引起连锁反应,使遗弃现象变得普遍起来。至于其他各种能够自行生效的原因,也都有同样的问题。许多已婚男女渴望离婚的心情极为迫切,以至他们会主动去创造法律所许可的一切离婚条件。过去在英国,如果一个人想离婚,他的配偶必须有虐待和通奸的行为。因此,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夫妻双方预先约定,丈夫在佣人面前殴打妻子,以作为虐待的依据。对于两个迫切希望离婚的人,是否应当通过法律的压力,使他们忍受伴侣生活的痛苦。我们姑且不谈。可是,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无论离婚的理由怎样规定,许多人还是会刻意照着去做,以制造这些理由。然而,我们现在还是抛开法律问题不谈,继续讨论婚姻的勉强维持为什么是不应该的。